韩国政府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第42届国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灾害处罚法施行令》表决稿。与2021年7月9日进行立法预告时的草案相比,本次通过的《重大灾害处罚法施行令》表决稿在以下几方面做了大幅度修改:
-
关于安全保健管理体系的建立,删除了经营负责人等为完备预防重大工伤灾害及重大市民灾害所需的人力、设施及装备等应编制“适当的预算”(草案第4条第4项、第10条第1款第2项)的表述,规定经营负责人等应将“必要的预算”纳入编制,并具体规定了必要的预算项目(施行令第4条第4项、第8条第2项)。
-
删除了向第三方发包、外包、委托业务时应当保障第三方有“适当的安全及保健管理费用和执行期间”的表述(表决稿第4条第8项),规定经营负责人等有义务制定关于安全保健管理费用、(限于建设行业和造船行业)安全保健所需的工程期间或造船期间的各项标准(施行令第4条第9项Na目及Da目)。
-
关于专门负责安全保健的组织(草案第4条第5项)的作用,具体规定其为“专门负责统管、管理安全保健相关业务的组织”(施行令第4条第2项),从而更加确定了专门负责安全保健的组织的业务,明确了该组织的性质是总部下设的机构。
-
删除了为建立重大市民灾害相关安全保健管理体系应“以适当的规模安排”安全保健人力并赋予预防重大市民灾害所需的“适当的业务”的表述(草案第10条第1款第1项、第1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应配置执行施行令中规定的各项事项所需的“必要的人力”(施行令第8条第1项、第10条第1项)。
-
分别将重大工伤灾害之“安全保健关联法令”定义为“涉及保障员工安全保健的法令”(施行令第5条第1款);将原料、产品相关“安全保健关联法令”定义为“涉及预防、安全管理该原料或产品可能影响到生命及人身安全的有害、危险因素的法令”(施行令第9条第1款);将公共设施、大众交通工具相关“安全保健关联法令”定义为“涉及保障用户或其他人的安全保健的法令”(施行令第11条第1款),使其定义更为具体化。
-
关于职业病(施行令第2条附表1),全部删除了原草案中的“暂时、多量”的表述,删除了呕吐、高烧、眩晕、黏膜刺激症状等异常症状的示例,还全部删除了可能过度扩大职业病认定范围的“等”字样等,进一步限定了急性中毒疾病的范围。
如上所述,国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施行令删掉了最初立法预告的草案中“妥当的”、“适当的”、“充分的”之类模糊的表述,并具体规定了经营负责人等应当承担的义务内容,从这一层面看,有助于企业在《重大灾害处罚法》实施之前预先准备应对方案。但是,与最初立法预告的草案相比,新增了下列义务:1)赋予安全保健管理负责人等执行业务所需的权限和预算,制定了对执行业务的评估标准,每半年应进行一次以上评估(施行令第4条第5项);2)除了规定听取员工意见后制定改善方案外,还规定每半年应对是否制定、履行了改善方案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施行令第4条第7项);3)每半年应对是否实施安全保健教育“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委托外部机构检查的,应在检查结束后“立即”听取检查结果报告(施行令第5条第2款第3项、第9条第2款第3项);4)应“定期”确认、检查原料、产品的危险有害因素(施行令第8条第3项Ga目);5)将公共设施和大众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包、外包、委托给第三方的,每年应对受托人“进行一次以上”的预防重大市民灾害所需的检查(施行令第10条第8项)等,因此很难认为减轻了企业负担。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组织劳动、建设、产品、环境、化学物质等的安全规制、企业治理结构、诉讼、刑事等相关领域的律师、劳务师及专门委员等三十余名最优秀的专家建立了“重大灾害应对中心”,为帮助经营负责人等履行预防《重大灾害处罚法》项下重大灾害(重大工伤灾害及重大市民灾害)所需的安全保健保障义务并减少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就建立公司治理体系等提供咨询服务。贵司如有相关疑问事项,请随时按照下列联系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为贵司提供符合贵司需求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