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1日,《代理商交易公平化法》(下称“《代理商法》”)修订案获韩国国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国会全体会议通过的此次修订案将依次移交政府、提交国务会议等后颁布,并在颁布6个月后开始实施。此次《代理商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引进了代理商因供应商采取报复措施而遭受损害时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②引进了代理商领域的同意表决制度。

 

一、《代理商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

(一) 引进了针对报复措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现行《代理商法》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即当供应商做出不公平行为而给代理商造成损害时,应在不超过代理商遭受损害三倍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前《代理商法》第34条第2款)。

但是,现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仅适用于强迫代理商购买、强制要求代理商提供经济利益的行为。而像对代理商的报复措施(以申请争议调解、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投诉、协助调查等为由,給代理商带来不利的行为)这般违法程度较高的行为,却被从适用对象中排除在外。此次修订案将报复措施也纳入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对象,同时增加了但书条款,规定当供应方能够证明其没有故意或过失时,则不适用上述规定(修订后《代理商法》第34条第2款)。

(二) 引进了同意表决制度

随着在代理商领域也开始公认存在应该更迅速、有效地救济因不公平行为导致的损害的必要性,继《公平交易法》、《标识广告公平化法》后,《代理商法》也引进了同意表决制度*(修订后《代理商法》第24条之2、第24条之3)。 
* 同意表决制度:经营者接受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或审议时,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改正方案,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该等改正方案适当时,则判断该等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作出与改正方案相同宗旨的决议来结案的制度。

(三) 完善了调解书的效力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只有由协议会经调解程序制成的调解书方具有审判中和解的效力。但是,争议当事人在启动调解程序前自行进行调解后,要求协议会制成的调解书也能保证协议事项的履行,因此,对后者也赋予审判中和解的效力(修订后《代理商法》第21条第5款)。并且,当协议事项被履行时,公平交易委员会将不采取纠正措施及纠正劝告(修订后《代理商法》第21条第5款)。

(四) 通过自律性改善交易习惯而完备预防违法行为的手段

此次修订案新设了供应商及代理商可以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修订标准代理商合同的规定,从而使标准代理商合同得以适当地反映业务现场的特点或交易习惯等(修订后《代理商法》第5条之2)。并且,还规定了公平交易委员会为了树立公平的代理商交易秩序而认为必要时,事先制定建议遵守的各行业的交易标准,并劝告供应商遵守该等标准的法律依据(修订后《代理商法》第12条之3)。

 

二、启示

随着对代理商的报复措施也开始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今后在面临争议调解、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等时,供应方在处理和代理商的关系时,有必要留意不做出会被误解为报复措施或产生问题的行为。

另外,虽然利用同意表决制度的事例还不算多,但考虑到最近公平交易委员会为了激活同意表决制度而努力进行宣传、改善制度等,当因违反《代理商法》而发生问题时,有必要考虑利用同意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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