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进出口企业、相关企业做出决策,世宗律师事务所的《关税法律简讯》迅速掌握、详细分析主要关税动向或最新新闻,介绍其具体内容及需要考虑的相关事项。 |
与2022年2月1日起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下称“RCEP”)相关,《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之关税法特例相关法律施行令》也在同一天修订并实施(下称“FTA关税法施行令”)。
对此,世宗律师事务所继2月22日发送法律简讯(RCEP生效)后,将通过本期法律简讯说明《FTA关税法施行令》的主要修订内容。
1. 概要
RCE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韩国国会于2010年12月2日批准RCEP后,拟在韩国国内法令上规定对原产地为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中国、日本和新西兰的进口产品适用的各种协定税率、原产地证明书的有效期间、紧急关税措施的具体内容、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的协商程序等实施RCEP所需事项,因此对《FTA关税法施行令》做了修订。其主要内容如下:
2. 主要内容
(1) 协定税率及原产地证明书的有效期间
(《FTA关税法施行令》新增第2条第21款及附表17之6、《FTA关税法施行令》第6条第2款)
根据RCEP,《FTA关税法施行令》按品目、年度确定了拟对原产地为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中国、日本和新西兰的进口物品适用的协定税率,并规定原产地证明书的有效期限为自签发日或签署日起1年。
(2) 按区域经济协定成员国要求进行的原产地调查结果的通知期间
(《FTA关税法施行令》新增第13条第1款第14项)
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中国、日本和新西兰要求调查韩国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时,关税厅厅长或海关关长应自受理调查要求之日起90日内通知调查结果。
(3) 紧急关税措施对象物品及程序等
(《FTA关税法施行令》新增第21条第22款、第22条第6款、第7款、第23条第1款第17项、同条第2款第19项、同条第3款第19项及第24条第1款第14项;第25条第2款及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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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划财政部部长应在采取紧急关税措施前书面通知成员国该等事实;有权对原产地为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中国、日本和新西兰的进口物品采取紧急关税措施;适用紧急关税措施的期间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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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企划财政部部长对原产地为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中国、日本和新西兰的物品采取紧急关税措施时,应自采取该等措施之日起30日内与对方国家协商适当的贸易补偿方式;适用紧急关税措施超过1年时,将该等国家纳入应设定一定的时间间隔逐步采取缓解措施的国家。
(4) 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征收程序
(《FTA关税法施行令》新增第33条第13款、第14款、第34条第11款至第13款,第3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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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委员会决定对从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中国、日本和新西兰进口的物品进行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所需的实地调查时,应在开始调查7日前将实地调查的时间、地点及需要准备的事项等书面通知成为调查对象的进口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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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就倾销事实或获得补贴的物品的进口事实等做出最终判定时,应在做出最终判定10日前将作为判定依据的核心考虑事项书面通知与最终判定相关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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