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 近期,由于韩国板桥数据中心发生火灾事故,导致与民众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通信服务领域发生了Kakao服务中断、NAVER服务故障等严重问题。根据韩国现行法律规定,主要广播通信运营商应当具备对此类服务故障快速应对的体系,但作为本次火灾事故焦点的数据中心运营商与Kakao、NAVER等主要网络附加通信服务运营商却未被列为该等规定的适用对象。
○ 韩国国会认为,未能正常启动快速修复、恢复管理体系系导致民众受害程度进一步扩大的原因,因此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以要求数据中心(集成信息通信设施)及租赁该设备提供附加通信服务的运营商强化确保服务稳定性之义务为内容,修订了相关法律(广播通信发展基本法、电气通信事业法、有关促进信息通信网的利用及信息保护等法律)。
○ 本文将介绍2022年12月8日韩国国会全体大会通过的信息通信相关三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中,有关附加通信运营商确保服务稳定性的义务等内容。
二、三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广播通信发展基本法
○ (扩大广播通信灾难管理基本计划的适用对象范围) 扩大了作为广播通信灾难管理基本计划适用对象的主要广播通信运营商的范围,增加了“一定规模以上的附加通信运营商及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等”(新设修订案第35条第1款、第4项及第5项)。
- 作为广播通信灾难管理基本计划适用对象的运营商之具体选定标准分别规定为:①附加通信运营商为“用户数或流量等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主体”,②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等为“设施规模、销售额等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主体”,并授权今后由总统令规定更为具体的标准。
○ (增加广播通信灾难管理基本计划的内容)随着附加通信运营商及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等被列为灾难管理对象,原广播通信灾难管理基本计划的内容中增加了“为紧急恢复广播通信服务的信息体系的构建”与“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电力供应设备等的分散及多样化等物理、技术性保护措施”(修订案第35条第2款第3项)。
(2)电气通信事业法
○ (新设附加通信服务的用户数等现状的请求依据)为了使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长官能够在选定承担确保服务稳定手段义务等的附加通信运营商时使用,允许向相关附加通信运营商请求提供用户数、流量等现状(新设修订案第22条的7第2款)。
○(新增定期提交措施现状、计划相关材料的义务)要求承担确保服务稳定手段义务的附加通信运营商编制确保履行服务稳定手段等相关规定项下措施现状、计划相关的材料,并于每年的1月底前提交给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长官(新设修订案第22条的7第3款)。
○(确认发生故障时履行服务稳定性的现状)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长官认为,电气通信服务传输速度降低等电气通信服务提供方面发生故障或中断提供,并对确保电气通信服务稳定性造成妨碍时,为了确认确保稳定手段措施的履行情况,允许向该附加通信运营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新设修订案第22条的7第4款,※将现行电气通信事业法施行令第30条的8第3款上升为法律规定)。
○ (增加国内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在承担确保稳定手段义务的海外附加通信运营商的国内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中,增加了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材料、确保与海外附加通信运营商的有效联络手段、为处理用户的请求事项确保国内措施手段的相关事项(新设修订案第22条的8第1款第3项,第4项)。
(3)信息通信网法
○ (定期检查信息通信设施保护措施的履行情况)为信息通信设施的稳定运营而承担履行保护措施义务的运营商中(i)增加了原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及(ii)为其自身提供信息通信服务而直接运营、管理集成信息通信设施的运营商(新设修订案第46条第1款第2项,下称“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等”),并赋予了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长官检查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等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保护措施的权限(新设修订案第46条第3款)。
○ (新设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长官要求提供材料的权限) 允许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长官为了确认是否符合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等,以及为了检查是否已经履行保护措施,向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等、相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地方自治团体之长及指定的公共机关之长要求提供材料(新设修订案第46条第4款)。
○ (灾难发生时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等的报告义务)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等因灾难等原因导致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间内发生信息通信服务提供中断的情况时,应立即向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长官报告该中断的现状、发生原因、应急措施及恢复对策等。届时,科技技术情报部长官可以提供恢复及保护集成信息通信设施所需的技术支援(新设修订案第46条第6款)。
○ (新增集成信息通信设施承租人协助义务等)承租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提供的集成信息通信设施的信息通信服务供应商应当积极协助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履行保护措施等,而信息通信服务供应商中直接设置、运营保护措施所需的设备,或者限制进出等排他性地运营、管理租赁设施的运营商应当按照总统令规定履行保护措施,并在因灾难等导致服务中断时采取报告等措施(新设修订案第46条第7款)。
三、启示
○ (广播通信发展基本法修订相关)随着本次广播通信发展基本法的修订,使得一定规模以上的附加通信运营商及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等也需要承担广播通信灾难管理义务,因此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长官及广播通信委员会需要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向追加的运营商通报其编制的下一年度广播通信灾难管理基本计划的制定指南,而收到通报的运营商需要按照制定指南制定下一年度的广播通信灾难管理计划后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向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长官及广播通信委员会提交并据此履行。
- 据此,今后该等附加通信运营商及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等需要建立并履行与“为紧急恢复广播通信服务的信息体系的构成,服务器、存储装置、网络、电力供应设备等的分散及大众化等物理、技术性保护措施等”相关的管理计划。但由于尚未出台有关该等物理、技术性保护措施的内容及标准的具体标准及指南,因此需要持续跟踪关注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及广播通信委员会的有关下位法制定过程及政策方向等。
○ (电气通信事业法修订相关)随着本次电气通信事业法的修订,使得用户数、流量等超过一定标准的附加通信运营商需要承担在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长官要求时提供用户数、流量等现状以及每年定期向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长官提交确保服务稳定手段的措施现状与计划的义务。
- 据此,预计今后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层面会就附加通信运营商需要承担提交义务的用户数、流量等现状资料的范围与标准、为服务稳定化的措施的现状内容与计划的具体程度等进行讨论,因此也需要对此持续跟踪关注。
○(信息通信网法修订相关)除之前的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外,为其自身提供信息通信服务而直接运营集成信息通信设施的运营商也需要承担该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承租集成信息通信设施的信息通信服务供应商在排他性地运营、管理租赁设施时也应当承担履行将由总统令规定的保护措施,采取因灾难等导致服务中断时报告等措施的义务。
- 据此,关于“排他性地运营、管理承租设施”的具体含义、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商承担的保护措施与承租运营商各自承担的保护措施内容与水平等相关内容,需要持续跟踪关注科技技术情报通信部有关下位法制定过程、政策方向及讨论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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