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修改2018年实施的《资源循环基本法》的《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下称“本法案”)已于2022年12月28日在国会全体会议上通过,并于2022年12月31日公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本法案与聚焦于如何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和适当处理的《资源循环基本法》不同,本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中促进向循环经济社会的转型。
在本次简讯中,我们将分析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其启示。
[1]本法案的主要内容
本法案主要由▲循环经济基本计划的制定(第二章,第10条至第12条);▲循环经济促进政策(第三章,第13条至第20条);▲促进循环资源及循环资源认证产品的使用(第四章,第21条至第26条);▲对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的监管特例(第五章,第27条至第34条);▲循环经济基础营造及支持(第六章,第35条至第43条)构成。在本法案的内容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如下:
分类 | 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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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全过程循环经济体系的制度 | |
循环经济成果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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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产品循环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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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利用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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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流通循环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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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可持续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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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资源认定相关制度 | |
循环资源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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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资源告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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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循环资源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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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沙盒的制度 | |
迅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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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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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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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示
国际社会正在努力摆脱产品生产、消费、废弃的线性结构,并在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中抑制废弃物的产生、促进再利用及回收等为转向循环经济而努力。欧盟(EU)通过2015年推出“循环经济一揽子行动计划(Circular Economy Package)”,2020年发布“新循环经济行动计划(The New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等,为循环经济的转型树立了履行措施。英国、日本等主要国家也通过相关立法及政策等,表明了其为促进向循环经济转型的政策意志。通过在2021年发表《韩国型(K)-循环经济履行计划》等,韩国也为促进向循环经济的转型而制定了详细的政策课题。本法案的意义在于,在之前的政策努力的基础上,为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资源奠定了法律基础。
本法案通过将依据《资源循环基本法》实施的“有害性和循环利用性评价”修改为“循环利用性评价”,要求实施将重点放在“循环利用性”方面的评价,而非将重点放在“有害性”方面的评价,同时扩大了循环利用性相关的评价项目*,并给经营者赋予了新的义务,包括要求满足一定标准的生产、进口、流通经营者努力遵守为促进循环利用的遵守事项等。
*本法案在评估项目中增加了(i) 使用循环原料或环保材料、工艺相关事项;(ii)易维修性相关的事项;(iii)全过程中循环利用可能性相关事项;(iv)全过程中碳排放影响相关事项。且本法案可通过允许下位法令确定追加评价项目,打开了追加扩大评价项目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本法案改善了循环资源认定制度等以《资源循环基本法》为依据的制度,并为培养循环经济新业务引入了监管沙盒。首先,关于循环资源的认定,本法案在原先通过经营者的申请个别认定循环资源的制度上增加了通过告示认定的内容,从而为扩大运营循环资源认定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是,为扩大循环资源的可认定范围,放宽其认定标准的修订版《资源循环基本法施行令》已于2023年1月1日实施。有鉴于此,预计随着后续告示,被认定为循环资源从而被排除于《废弃物管理法》监管对象之外的物质或物品也会增加。另外,依据《信息通信融合法》、《产业融合促进法》等认可的监管沙盒相关制度的运营依据也已包含在本法案中,考虑到循环经济领域的特性,预计赋予监管特例的情况也会增多。
综上所述,本法案在赋予经营者新的义务的同时,放宽了循环资源认定标准,扩大了具有经济价值的废弃物的利用机会,通过引入监管沙盒,为更积极地推进循环经济领域新技术和服务创造了条件。考虑到本法案已经委托总统令和环境部令等规定承担本法案项下义务的经营者范围及义务的具体内容,经营者有必要密切关注下位法令的整顿动向,了解自己可能需要承担的义务内容,并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同时,作为经营者,有必要准确判断其排出的废弃物是否有可能属于循环资源,其拟推进的业务是否满足迅速处理、监管特例、临时许可等条件,进而探索能够积极利用该项制度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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