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修改2018年实施的《资源循环基本法》的《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下称“本法案”)已于2022年12月28日在国会全体会议上通过,并于2022年12月31日公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本法案与聚焦于如何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和适当处理的《资源循环基本法》不同,本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中促进向循环经济社会的转型。

在本次简讯中,我们将分析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其启示。

 

[1]本法案的主要内容

本法案主要由▲循环经济基本计划的制定(第二章,第10条至第12条);▲循环经济促进政策(第三章,第13条至第20条);▲促进循环资源及循环资源认证产品的使用(第四章,第21条至第26条);▲对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的监管特例(第五章,第27条至第34条);▲循环经济基础营造及支持(第六章,第35条至第43条)构成。在本法案的内容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如下:

分类 详细内容
为构建全过程循环经济体系的制度

循环经济成果管理
(第15条)
[修订]

  • (环境部) 指定特定行业及一定规模的经营者为“循环经济成果管理对象”
  • (环境部) 设定、管理各循环经济成果管理对象的最终处置率*及循环利用率**
    *废弃物最终处置量与废弃物产生量的比率
    **循环利用量与废弃物产生量的比率
  • (循环经济成果管理对象) 提交目标履行计划及履行业绩

促进产品循环利用
(第17条)
[新增]

  • (生产商/进口商) 生产、进口一定产品时,应努力遵守有关促进循环利用的事项*
    *(i) 使用循环原料或环保材料、工艺相关事项;(ii)耐久性、易维修性相关事项;(iii)全过程循环利用可能性相关事项;(iv)全过程碳排放影响相关事项

循环利用性评价
(第18条)
[修订]

  • (环境部) 对疑似难以循环利用的产品进行相关评价
  • (环境部) 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善建议,不履行时公开评价结果

促进流通循环利用
(第19条)
[新增]

  • (流通经营者) 达到一定标准的流通经营者应努力遵守有关减少包装材料、最少化废弃物的遵守事项

使用可持续产品
(第20条)
[新增]

  • (生产商/进口商) 为遵守生产或进口一定产品的备件及产品修理相关的遵守事项而努力
循环资源认定相关制度

循环资源的认定
(第21条)
[修订]

  • (环境部) 与产业通商资源部协商,将满足一定标准*的物质、物品认定为循环资源
    *(i)有害性;(ii) 有价性;(iii) 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标准
  • (流程) (个人、法人、团体)循环资源认定申请→(环境部)审查是否满足条件→(环境部)颁发循环资源认定书
  • (效果) 根据《废弃物管理法》免除废弃物监管
  • (其他) 可附加循环利用用途、方法、标准相关条件

循环资源告示
(第23条)
[新增]

  • (环境部) 经与产业通商资源部协商,将满足一定条件*的物质、物品指定为循环资源,并予以告示
    *(i)有害性;(ii)有价性;(iii)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标准;(iv)将其不视为废弃物对促进循环利用更为有效
  • (个人、法人、团体) 提交产生和使用循环资源的业绩
  • (效果) 在遵守循环利用用途、方法、标准的范围内免除废弃物监管
  • (其他) 在认定循环资源时告示循环利用用途、方法、标准

促进循环资源使用
(第24条)
[修订]

  • (环境部) 将特定行业及一定规模的经营者指定为“循环资源使用指定经营者”
  • (循环资源使用指定经营者) 为使用一定量以上的特定循环资源而努力
关于监管沙盒的制度

迅速处理
(第28条)
[新增]

  • (应用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的经营者) 可申请确认根据相关法令,其是否需要获得许可等
  • (流程) 经营者)申请迅速处理→(环境部)通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回复是否属于其所管业务及是否需要获得许可等→(环境部)通报申请人

监管特例
(第30条)
[新增]

  • (应用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的经营者) 满足一定条件*时可申请监管特例
    *(i) 法令依据中没有标准、规格、条件等时;(ii)不宜适用法令依据项下的标准、规格、条件等时;(iii) 根据其他法令的规定,不可能申请许可等时
  • (流程) (经营者)申请监管特例→(环境部)通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回复审查结果→(环境部)提交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审议是否允许监管特例→(环境部)赋予监管特例
  • (效果) 免除适用全部或部分相关监管2年(2年,可延长一次)

临时许可
(第33条)
[新增]

  • (应用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经营者) 满足一定条件*时可申请临时许可
    *(i) 法令依据中没有标准、规格、条件等时;(ii)不宜适用法令依据项下的标准、规格、条件等时
  • (流程) (经营者)申请临时许可→(环境部)通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回复审查结果→(环境部)提交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审议是否允许临时许可→(环境部)赋予临时许可
  • (效果) 临时许可2年(2年,可延长1次)

 

[2]启示

国际社会正在努力摆脱产品生产、消费、废弃的线性结构,并在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中抑制废弃物的产生、促进再利用及回收等为转向循环经济而努力。欧盟(EU)通过2015年推出“循环经济一揽子行动计划(Circular Economy Package)”,2020年发布“新循环经济行动计划(The New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等,为循环经济的转型树立了履行措施。英国、日本等主要国家也通过相关立法及政策等,表明了其为促进向循环经济转型的政策意志。通过在2021年发表《韩国型(K)-循环经济履行计划》等,韩国也为促进向循环经济的转型而制定了详细的政策课题。本法案的意义在于,在之前的政策努力的基础上,为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资源奠定了法律基础。

本法案通过将依据《资源循环基本法》实施的“有害性和循环利用性评价”修改为“循环利用性评价”,要求实施将重点放在“循环利用性”方面的评价,而非将重点放在“有害性”方面的评价,同时扩大了循环利用性相关的评价项目*,并给经营者赋予了新的义务,包括要求满足一定标准的生产、进口、流通经营者努力遵守为促进循环利用的遵守事项等。
*本法案在评估项目中增加了(i) 使用循环原料或环保材料、工艺相关事项;(ii)易维修性相关的事项;(iii)全过程中循环利用可能性相关事项;(iv)全过程中碳排放影响相关事项。且本法案可通过允许下位法令确定追加评价项目,打开了追加扩大评价项目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本法案改善了循环资源认定制度等以《资源循环基本法》为依据的制度,并为培养循环经济新业务引入了监管沙盒。首先,关于循环资源的认定,本法案在原先通过经营者的申请个别认定循环资源的制度上增加了通过告示认定的内容,从而为扩大运营循环资源认定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是,为扩大循环资源的可认定范围,放宽其认定标准的修订版《资源循环基本法施行令》已于2023年1月1日实施。有鉴于此,预计随着后续告示,被认定为循环资源从而被排除于《废弃物管理法》监管对象之外的物质或物品也会增加。另外,依据《信息通信融合法》、《产业融合促进法》等认可的监管沙盒相关制度的运营依据也已包含在本法案中,考虑到循环经济领域的特性,预计赋予监管特例的情况也会增多。

综上所述,本法案在赋予经营者新的义务的同时,放宽了循环资源认定标准,扩大了具有经济价值的废弃物的利用机会,通过引入监管沙盒,为更积极地推进循环经济领域新技术和服务创造了条件。考虑到本法案已经委托总统令和环境部令等规定承担本法案项下义务的经营者范围及义务的具体内容,经营者有必要密切关注下位法令的整顿动向,了解自己可能需要承担的义务内容,并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同时,作为经营者,有必要准确判断其排出的废弃物是否有可能属于循环资源,其拟推进的业务是否满足迅速处理、监管特例、临时许可等条件,进而探索能够积极利用该项制度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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