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委”)于2023年2月13日拟定了以(1)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2)引入电子审判系统为内容的《关于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的法律》(下称“《公平交易法》”)修订案(下称“修订案”),并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进行立法预告。公平委计划在立法预告期间征求各界的意见后于上半年向国会提交修订案。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将通过两篇文章介绍经立法预告的修订案之主要内容及其启示,其中第一篇介绍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法律制度的改制及其启示。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法律制度改制内容

1. 扩大经营者集中申报免除对象的范围

修订案免除了限制竞争可能性极小的(i)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并、营业转让;(ii)PEF设立;(iii)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足高级管理人员总数1/3的申报义务。

(1)韩国《商法》*已经免除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合并或营业转让时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修订案第11条第1款第4项)。之所以免除其申报义务,是因为考虑到子公司实际上已经由母公司单独控制,两者之间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引发新的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作为参考,母公司作为已经持有子公司20%(上市公司为15%)以上股权的最大出资人,即使取得额外的股权,按照现行韩国法律也无需承担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

* 持有超过其他公司发行股份总数50%股份的公司(韩国《商法》第342条之2第1款)

此外,为了避免作为判断关联公司之间合并之申报义务标准的企业规模被重复计算,修订案规定仅在目标公司(被合并公司等)单独的资产总额或销售额超过300亿韩元时,才作为申报对象(修订案第9条第5款)。然而,现行法律判断是否具有申报义务时,是将经营者集中前后维持关联公司地位的所有企业合计后计算企业规模的。有意见指出,如此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造成了企业规模被重复计算,进而导致规定经营者规模条件的《公平交易法》失去了意义,本次修订案正是反映了这一点。

(2)《关于资本市场及金融投资业的法律》项下私募集合投资机构(下称“PEF”)的设立也被列为免除申报的对象。我们认为之所以将其列为免除申报对象,是因为考虑到PEF作为具有法人人格的投资资金的集合体,在PEF设立阶段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作为LP向已经设立的PEF进行追加出资并取得其全部股权20%以上时不会免除申报义务,对此还需特别注意。

(3)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足高级管理人员总数1/3的情形也被排除在申报对象之外。这是考虑到除代表理事外,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足高级管理人员总数1/3时,将难以单独对目标公司主要决策行使影响力。特别是,实践中往往发生属于资产或销售额超过2兆韩元的大规模公司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取得其他公司少数股权并且仅选任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时,因未进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申报而受到罚款处罚的情况,我们预计修订法律后此类案例将会大幅减少。

 

2. 引入自行整改方案提交及附条件批准制度

修订案为了通过调动企业的自律性,快速且高效地审查竞争限制性经营者集中,引入了自行整改方案提交及附条件批准制度。相应企业向公平委提交自行消除竞争限制隐患及状态等的整改方案,并且由公平委对该整改方案进行商谈及评估后,倘若可以判断足以消除竞争限制性,即可以附条件审批通过。

但是,为了确保履行审批所附的条件(i)当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附条件审批时,允许撤销附条件审批并责令采取正式的整改措施;(ii)当企业不履行所附条件或义务时,允许征收强制履行金罚款或者取消附条件审批并责令采取正式的整改措施。

以往,各方公司与公平委商谈经营者集中与整改措施方案的情况亦较为常见,但由于此类商谈并非正式程序,因此降低了各方在程序方面的可预测性,并且即使通过商谈对整改措施方案达成了一致,也需要经过公平委全员会议正式附加整改措施的程序,因此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等待,我们预计修订法律后该等问题将会得到很大的缓解。然而,由于其具体程序仍有待通过下位规定予以确定,因此尚无法明确预测将会如何实施,但鉴于公平委表明的立场是计划制定更加快速、简易的程序,我们可以预测将来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将会更加迅速。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法律制度改制的启示

1. 缓解经营者集中申报负担并促进审查

扩大免除经营者集中申报对象的此次法律修订完成后,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负担将有望大幅缓解。首先,随着频繁发生于企业投资及其执行过程中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并或营业转让、少数高级管理人员的兼任或设立PEF时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被免除,将大幅缓解企业的申报负担。其次,由于防止了关联公司之间合并时重复计算企业规模的问题,将会大幅缓解企业合并小规模关联公司时的申报负担。

另外,通过本次修订案可以期待整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期间将会得到缩短。公平委自2021年12月30日引入针对简易申报对象的线上申报制度以来,于2023年2月1日将范围扩大至一般申报对象,并且通过全面改制、扩大系统,使得出具受案通知书、实时查询审查进展及线上提交补充材料也成为了可能。我们预计,随着诸如线上申报系统的引进,经营者集中免除对象的进一步扩大,以及附条件审批制度的落实,公平委的审查负担将会得到大幅缓解,从而实现更高效的审查。如此,企业也可以迅速地接受审查,并且通过附条件批准制度的实施,对审查结果的可预测性也会得到提高。

2. 对今后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改制方向的预测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案属于之前于2022年12月29日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法律制度改制方向(下称“改制方案”)中的一环。考虑到改制时机、制度的一致性、现实的审查条件等,改制方案选定了短期及中、长期课题进行推进,而本次修订案属于其中的短期课题。因此,对于被列为中、长期课题的(i)引入2阶段的审查制度;(ⅱ)向事前申报制度的一体化,以及(ⅲ)申报标准的提升及扩大交易金额申报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来也会进行持续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