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要

韩国此前就已开始实施境外金融账户备案制度。值得关注的是,自今年起境外虚拟资产账户也被纳入境外金融账户备案范围。倘若违反境外金融账户备案义务,不仅会被处以罚款,而且还可能根据其未备案或少备案的金额,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列入名单公开。

 

2. 备案义务人

韩国国内居住者或韩国法人所持的全部境外金融账户余额合计在2022年期间任一个月的月底超过5亿韩元时,应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备案其账户信息。若账户是共同名义或开户人与实际所有人不同时,则各共同名义人、账户开户人与实际所有人均有义务备案。

 

3. 备案对象

在境外金融公司等开设的所有境外金融账户内的现金、股份、债券、集合投资证券、保险商品以及虚拟资产等均应进行备案。前述的“境外金融公司等”不仅包括韩国的银行、证券公司、虚拟资产交易所等的境外分支机构,还包括为进行虚拟资产期货交易,而在境外虚拟资产交易所开设的账户。

应备案的“境外虚拟资产账户”系指,为处理《特定金融信息法》项下虚拟资产及其类似资产的交易,在境外虚拟资产从业者等处开设的账户。还提请注意的是,前述“境外虚拟资产账户”不仅包括为处理虚拟资产交易,而在境外虚拟资产交易所处开设的账户,还包括为保管虚拟资产,而在境外钱包从业者处开设的“钱包”。

 

4. 余额计算方法

首先,分别计算出持有账户中各类资产的每月月底余额,适用《外汇交易法》项下每日基准汇率或套汇汇率分别换算成韩元后,再合计得出总额。

其次,随着交易所的不同,其虚拟资产的价格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开设备案义务人持有的虚拟资产账户的境外虚拟资产交易所的每月最后一日之最终价格来计算余额。

仅提供虚拟资产保管服务的境外钱包从业者处开设的账户内的虚拟资产,从处理该虚拟资产交易的韩国内或韩国外交易所之每月最后一日的最终价格中,任选其一备案即可。

最后,像已破产的FTX那样,在备案时,在停业、解散、破产的境外虚拟资产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内的虚拟资产也应进行备案,如该等交易所无法提供每月最后一日的最终价格,则在韩国内或韩国外处理该等资产交易的交易所之每月最后一日的最终价格中,任选其一备案即可。

 

5. 违反备案义务之制裁

在备案期限内,应备案账户未备案或少备案时,最高将处以相当于其金额的20%的罚款。另外,若未备案或少备案金额超过50亿韩元时,则不仅会受到附带罚金的通告处分或者刑事处罚,而且有可能被公开姓名等个人信息。

 

6. 未曾备案或备案内容有误

若未能在备案期限内对境外金融账户信息进行备案的,可以在被处罚款前进行逾期备案;已经备案但备案内容有误时,也可以在被处罚款前进行变更备案。

逾期进行备案或变更备案时,根据逾期时间最高可减轻90%的罚款,即使违反备案义务之金额超过50亿韩元,也可以被排除在公开名单对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