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韩国国会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下称”《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修订案(替代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法律部分修订案(替代案)的主要内容

(1) 对《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项下”数据”的部分要件进行了修改(第2条第1项第11目)

作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的“数据”在原有法律中不作为秘密进行管理,但在此次修订案中变更为“第2项项下的商业秘密除外”(第2条第1项第11目)。通过此次修订,改善了原有法律中不构成商业秘密但作为秘密进行管理的数据难以受到保护的问题。商业秘密因存在单独的保护规定,所以在“数据”中予以排除。

原有规定 法律修订案
不正当使用数据(系指《关于数据产业振兴及利用促进基本法》第2条第1项项下数据中,因业务而提供给特定个人或特定多数人,且通过电子方式大量积累和管理,不作为秘密管理的技术信息或业务信息。下同)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 不正当使用数据(系指《关于数据产业振兴及利用促 进基本法》第2条第1项项下数据中,因业务而提供 给特定个人或特定多数人,且通过电子方式大量积累 和管理的技术信息或业务信息(第2项项下的商业秘密除外),下同)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 


(2) 新设对行政调查记录的查阅、复制规定(第7条之2)

为确认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进行的行政调查的当事人可以向韩国专利厅厅长、市、道知事 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要求查阅和复制与行政调查相关资料(商业秘密和非公开资料除外)(第7条之2)。该条规定为当事人的上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原有规定 法律修订案
<新设> 第7条之2(请求查阅资料等)①根据第7条进行调查的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等总统令中规定的人,可以向韩国专利厅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要求查阅或复制根据第7条进行的调查相关的资料。此时,除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资料外,韩国专利厅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应予以提供。
1.第2条第2项项下的商业秘密;
2.其他法律中规定的非公开材料

此外,还新设了被提起请求禁止或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的诉讼时,法院可以向韩国专利厅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要求移送行政调查记录的规定(第14条之7)。


(3)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调查制度中引入责令改正、行政罚款制度(新设第8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第1项之2等)

该法引入了对于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者韩国专利厅厅长可以责令改正的制度,且如果不履行改正命令时,可以处以行政罚款(第8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第1项之2等)。根据原有的法律,韩国专利厅厅长等只能建议改正,在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者违反该等建议时,也只能公布建议改正的事实等。

[引入责令改正制度:第8条第1款(包括听证程序:第9条)

原有规定 法律修订案
<新设> ①如果韩国专利厅厅长认为存在第2条第1项(第8目和第13目除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违反第3条、第3条之2第1款或第2款的行为时,韩国专利厅厅长可以对行为人处以不超过30天的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或修改标志等、防止今后再次发生、建议或责令改正其他必要事项。

[行政罚款:第20条第1款第1项之2]

原有规定 法律修订案
<新设> 1之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第8条第1款项下的改正命令者


(4) 新设禁止损害、破坏、变更商业秘密的规定(第9条之8)

新设处罚规定,禁止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超越授权范围损害、破坏、变更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对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损害为目的,违反本条规定损害、破坏、变更他人商业秘密行为者,将处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的罚款(新设第9条之8和第18条第3款)。

[禁止损害、破坏、变更商业秘密的规定:第9条之8,第18条第3款]

原有规定 法律修订案
<新设> 第9条之8(禁止损害商业秘密等)任何人不得在无合法权限或超越授权范围的情形下损害、破坏或变更他人的商业秘密。

[处罚规定:第18条第3款]

原有规定 法律修订案
<新设> ③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对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损害为目的,违反第9条之8规定,损害、破坏、变更他人商业秘密行为者,处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的罚款。


(5) 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上限(第14条之2第6款)

在窃取创意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认定为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可征收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上限从损害金额的“三倍”提高到了“五倍”,比原有规定强化了处罚力度(第14条之2第6款)。

原有规定 法律修订案
⑥ 如果第2条第1项第10目的行为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认定为是故意时,尽管有第5条或第11条的规定,法院仍可根据第1款至第5款规定,在不超过认定损害金额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  ⑥ 如果第2条第1项第10目的行为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认定为是故意时,尽管有第5条或第11条的规定,法院仍可根据第1款至第5款规定,在不超过认定损害金额五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


(6) 引入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制造设备等予以没收的规定(第18条之5)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物品或由该等行为产生的物品,提供了没收依据(第18条之5)。

原有规定 法律修订案
<新设> 第18条之5(没收)构成第18条第1款各项或第4款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的物品或由该等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应予以没收。


(7) 强化对法人的罚款(第19条)

对于不正当竞争或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将法人的罚款上限提高至个人罚款的三倍(第19条)。

原有规定 法律修订案
第19条(双罚规定)如果法人的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雇主或其他雇员就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做出相当于第18条第1款至第4款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违反行为的,除处罚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个人还应根据该条规定处以罚款。但是,如果该法人或个人为防止该等违反行为,就该业务采取相当程度的注意且并未怠于监督的,则不适用此规定。 第19条(双罚规定)如果法人的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雇主或其他雇员就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做出相当于第18条第1款至第5款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违反行为的,除处罚行为人外,对该法人处以该条款规定罚款的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该条规定的罚款。但是,如果该法人或个人为防止该等违反行为,就该业务采取相当程度的注意且并未怠于监督的,则不适用此规定。


(8) 法人的公诉时效延长(第19条之2)

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人的公诉时效延长至与个人相同的10年(第19条之2)。

原有规定 法律修订案
<新设> 第19条之2(关于公诉时效的特例)如果第19条项下的行为人适用第18条第1款或第18条第2款时,则第19条项下对法人的公诉时效应为10年。

 

2.主要内容的概述及对今后实务的启示

此次对《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主要是增加和完善了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各种制裁和预防手段,以及在行政处理上谋求方便受害人的制度安排。修订的主要考虑事项和启示如下。

(1) 禁止损害、破坏、变更商业秘密及刑事处罚

法律修订案第9条之8、第18条第3款
禁止无合法权限或超越授权范围损害、破坏、变更他人的商业秘密及刑事处罚

新设禁止损害、破坏、变更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对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损害为目的而从事此类行为者的刑事处罚规定。预计此规定将主要适用于通过黑客攻击等损害商业秘密、离职员工擅自删除商业秘密材料等的行为。


(2) 强化对法人的刑事制裁

法律修订案第19条、第19条之2
根据“双罚规定”,将法人的罚款提高至个人罚款的三倍以下,公诉时效也提高到与个人相同的10年。

考虑到在法人层面合谋、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趋势日益增加,提高了对法人的罚款、延长对法人的公诉时效等,进一步强化了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人的刑事制裁力度。因此,预计今后法人层面应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变得更加重要。


(3) 引入没收规定

法律修订案第18条之5
没收用于实施商业秘密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物品以及由此类行为产生的物品

将《专利法》、《外观设计保护法》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中存在的没收规定同样引入到了针对商业秘密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犯罪。由此可以基于《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没收,但在实践中,预计就没收对象物品的特征及具体范围,会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而且,由于该法没有包含任何追缴规定,预计追缴将不得不依赖于《关于规制和处罚隐藏犯罪收益等的法律》,而该法律在应对商业秘密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犯罪方面的效果可能有限。


(4) 修改受保护数据的部分要件

法律修订案第2条第1项第11目
在数据要件中,将“不作为秘密予以管理”变更为“商业秘密除外”。

将《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扩大到了虽作为秘密加以保护,但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数据”。通过此次修订,将原有规定中处于保护盲区的非法取得、使用“难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但一直作为秘密管理的公告数据”的行为也纳入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中。


(5) 提高惩罚性赔偿限额

法律修订案第14条之2第6款
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上限从3倍提高到了5倍。

在窃取创意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认定为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可适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限额已从损害金额的三倍提高到了五倍。在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法院一直消极对待该条款的适用,但此次修订后,有必要关注法院是否会更积极地适用该条款。


(6) 加强行政调查后的履行强制性

法律修订案第8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第1项之1
向专利厅厅长赋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后责令改正的权限&处以行政罚款的权限

此前,对专利厅厅长等仅赋予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后,建议改正的权限,即使不履行该改正建议,除公布相关不履行事实外未规定特别的制裁措施。而此次修订案中,向专利厅厅长赋予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后责令改正的权限,并在不履行时,能够处以行政处罚,加强了基于行政调查的履行强制性。因此,专利厅有望更积极地行使其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限。

另一方面,在此类行政调查之后,当事人,尤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能够根据阅览、复制行政调查记录这一规定(新设第7条之2)获得相应资料,从而能够在相关诉讼中积极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