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5年2月26日简报,本期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简报将介绍中国企业(i)向已设立的韩国企业进行投资;(ii)投资韩国房地产领域;(iii)在韩国设立外国人投资企业(或代表处)时需要了解的基本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同为中国企业向已设立的韩国企业进行投资,根据中国企业是否取得对韩国企业的控制权(比如,中国企业成为韩国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或小股东的,则无法取得对韩国企业的控制权;相反中国企业取得韩国企业的过半数股权或成为最大股东的则可取得对韩国企业的控制权),其需要注意的事项不同。本期简报主要介绍中国企业进行少数股权投资而无法取得对韩国企业控制权时所应注意的事项。
中国企业进行少数股权投资时,为将其投资风险降到最低,可考虑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a) 回收投资本金;(b)确保投资利益;(c) 确保参与并控制公司经营的措施。韩国商法项下的公司组织形态与中国相同,分为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相当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但两种企业的设立比重正好与中国相反,在韩国株式会社的数量大大超出了有限公司的数量。以下以中国企业进行投资的目标韩国公司的性质为株式会社为前提,进行介绍。
一、关于投资本金回收
二、确保投资收益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