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自行编制财务报表,必须确认重点检查标的会计问题”
“应迅速更正会计差错”

作为外部审计对象的公司应关注相关法令和监管当局的动向,慎重地准备2021年会计决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公示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外部审计。公司通过上述工作可以降低违反法规的可能性,提升会计透明性。决算时应该留意的事项如下:

 

一、公司自行编制财务报表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一) 公司编制财务报表的责任

公司的代表董事和会计负责高管承担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的责任(《株式会社等的外部审计法》第6条第①款)。公司应提高自身的决算能力,由管理层负责,自行编制财务报表。必须注意公司是编制财务报表并对此负责的主体这一点。

因此,公司不得要求审计人及审计人所属的注册会计师代为编制财务报表或对有关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提供咨询(同法第6条第⑥款)。

(二) 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股票上市法人、金融公司、前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超过一千亿韩元的非上市法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提交给审计人后,立即提交给证券期货委员会(同法第6条第②、④款)。如果是个别财务报表,应当在召开定期股东大会六周前提交;如果是合并财务报表,(i)适用K-IFRS的公司应在召开定期股东大会四周前提交;(ii)不适用K-IFRS的公司应在营业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提交。

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时,如果是上市法人,应向证券期货委员会报告相关事由;如果是作为营业报告提交对象的非上市法人,应当公示相关事由(同法第6条第③、⑤款)。

(三) 违反时的制裁

公司违反编制、提交财务报表相关规定时,可能受到对高管建议解聘或罢免、停职六个月以下、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公司发行证券等行政措施(同法第29条第①款);违反的事实会被公示(同法第30条第①款);成为指定审计人的对象(同法第11条第①款)。同时,还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同法第42条)。

监管当局每年检查公司是否违反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提交义务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多数公司因疏忽等原因而未能提交或延迟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从而被处以被指定审计人等行政措施。

 

二、充分检查重点审查标的会计问题后进行会计处理

(一) 提前公布重点审查标的会计问题

金融监督院每年选定并提前公布其在审查财务报表时拟检查的四项会计问题,以引导公司慎重编制财务报表。金融监督院所选定的会计问题主要是频繁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生会计差错可能性较高的薄弱领域,因此,在决算时,必须加以确认并充分检查后慎重进行会计处理。就这四项会计问题审查财务报表后发现会计差错时,可能采取行政措施加以处罚。

(二) 2022年重点审查标的会计问题

金融监督院于2021年6月28日发布了其在2022年度审查财务报表时将重点检查的四项问题,分别是:①对隶属、关联企业投资股份的减值处理(炼油、钢铁、汽车制造业、流通、航空运输、影像制作及发行、旅行等相关行业);②对特殊关联方的收入确认(所有行业);③金融负债的确认及测算(饮料、金属、机器运输装备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相关行业);④营业利润的标注及营业部门信息的公示(所有行业)。

公司必须确认金融监督院公布的关于各重点审查标的会计问题的注意事项,慎重地进行会计处理。

 

三、参考过去受到指责的事例并迅速更正会计差错

(一) 参考过去受到指责的事例

金融监督院公布了曾被指责为会计差错的事例中可供参考的事例,并加以充分的说明,以供公司将其适用于会计处理工作。与过去受指责事例有相似的事实关系的公司可以参考相应内容和指责的依据等,避免会计差错的发生。

(二) 迅速主动更正会计差错是减轻处罚事由

发现过去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会计差错时,有必要迅速加以更正。对过去的财务报表修改幅度较小时,也有可能不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即使修改幅度较大,但被认为是因过失而发生会计差错时,有可能受到警告以下的轻微处置。并且,在主动更正时,受到处置的程度将会减轻(《外部审计及会计等规定施行细则》[附表1]审查、监理结果处置酌定标准第Ⅵ.3.(1)项)。

 

四、世宗律师事务所增强了会计监理专门应对团队

世宗律师事务所为适应会计监督领域变动的监理环境、满足日趋多样化的客户需求,扩大并改编了现有的会计监理专门应对团队,聘请了曾在会计师事务所处理过现场审计实务并在金融监督院长期亲自执行会计监理业务的监理专门注册会计师(具有美国律师资格),进一步加强专业力量,搭建了可以准确预测监管当局的观点和程序、从而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的体系。

并且,世宗律师事务所在成立数码取证研究所的同时,搭建了新《外部审计法》项下外部专家调查会计作弊所需的分析工具、监控系统等基础设备,利用数字取证技法应对会计监理、开展企业内部舞弊调查业务等,满足企业各种各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