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谓NFT?
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都一样,所以是可以互换的代币(Fungible Token)。反之,也有带着各代币的固有信息、不能和其他代币互换的代币,这就是NFT(Non-Fungible Token)。
NFT以区块链为基盘。所谓数码资产生成NFT,容易被想成是数码资产本身“上链(On-Chain)”,也就是记录在区块链上,但大多数情形并非如此。数码资产储存在其他数码空间,联结该数码资产的链接信息记录在NFT上。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点击存在于NFT的该链接找到相当于原版的数码资产。
不是只有链接信息被记录在NFT上。被称为“元宇宙数据”的数码资产相关的各种信息也记录在NFT上。OpenSea是一个代表性的数码艺术品等各种数码资产的交易平台,在OpenSea上生成数码艺术品的NFT时,可以记载制作年份、尺寸、版本个数、是否有合作款等关于相应作品的各种信息。该等信息就相当于“元宇宙数据”。
数码资产NFT的生成过程称为“铸造(Minting)”。进行铸造时,链接信息、元宇宙数据、铸造者、铸造日期等被记录在NFT里,之后发生交易时,其交易信息(卖方、买方、买卖日期、买卖金额等)也记录在NFT里。区块链上记录的信息无法伪造或变造,所以这些信息非常值得信赖。这也正是把NFT称为数码认证书的理由。
2. NFT备受关注的理由是什么?
NFT备受关注的理由是什么?以NFT使用最为活跃的美术领域为例分析如下。数码艺术品以JPG等数码文件的形态存在,这样的文件太容易被复制。而且,数码文件的特性上很难区分哪个是原版、哪个是复制版。基于这样的理由,NFT出现之前,数码艺术品很难被作为有价值的资产被收藏。而通过NFT可以轻易明确地确认数码艺术品的所有人是谁,人们也开始把数码艺术品看作具有价值的资产。
作为实物而存在的美术作品,直接鉴赏作品时和鉴赏照片等复制品时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为了看《蒙娜丽莎》需要去到法国卢浮宫博物馆的理由。反之,数码艺术品不管是NFT生成的作品还是不是NFT生成的作品,鉴赏时没有任何差异。NFT生成的数码艺术品可以在数码世界里明确地显示是自己的作品这一点,可以认为替代了在收藏美术作品时获得的鉴赏的利益。从NFT不影响数码艺术品的鉴赏这一层面来看,NFT数码艺术品作为资产的特性远远大于其作为鉴赏的对象的特性。
NFT无法伪造或变造,所以非常稳定,但是数码艺术品本身不“上链”,所以会令人怀疑存在数码艺术品的原版储存的数码空间被黑客攻击或毁损,从而使得其原版遗失的危险。如果是储存在特定的终端上,可以认为存在上述危险。可是,利用将数码文件分散储存并共享的IPFS(Interplanetary File System)时,可以认为事实上不存在该等危险。
3. 谁可以铸造数码艺术品?
铸造本身不发生对数码艺术品的复制。因为只有链接信息、元宇宙数据等信息被记录在NFT里。但是,为了铸造而在OpenSea之类的交易平台上上传数码艺术品的过程中,必然发生对数码艺术品的复制。因此,可以铸造数码艺术品的主题基本上是著作权人。作家创作数码艺术品并铸造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作家在创作的同时也取得了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
不过,原已存在的美术作品生成NFT时可能发生复杂的问题。收藏家从作家手里购入实物美术作品时,所有权被转移给收藏家,但是著作权除有特别约定外,仍然属于作家所有。所有权和著作权被自然分离了。如果收藏家未经作家的同意,将美术作品的摄影图像生成NFT的话会怎样?非常有可能认定收藏家的复制行为相当于侵犯了复制权。实际上也曾有过某企业征得收藏者的许可打算将金焕基、朴寿根、李仲燮的作品生成NFT后拍卖,结果被焕基财团等著作权人制止的先例。
4. NFT数码艺术品的收藏者能否举办展示会?
和实物美术作品一样,某一收藏家如果购买了NFT数码艺术品,收藏家只获得了所有权,著作权仍然归著作权人所有。因此,如果想把NFT数码艺术品上传到Instagram或用作Kakao Talk的个人资料背景图等时,只要不相当于知识产权限制事由,就应从著作权人处受让复制权、传播权等或获得关于复制、传播等的使用许可。
NFT数码艺术品大多通过OpenSea之类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著作权人和交易平台之间达成合同,交易平台和收藏家之间达成合同,这些合同通过格式条款签订。结果,只能在交易平台的格式条款中规定关于著作权的归属和著作物的利用的详细内容,实际上各交易平台都是在格式条款中规定著作权相关事项。例如,某交易平台的格式条款中规定买方可以为了非商业目的在社交网服务或公开告示板等展示NFT数码艺术品等。根据这一格式条款,买方把NFT数码艺术品上传到Instagram或用作Kakao Talk的个人资料背景图。各交易平台的格式条款的内容并非标准化,而是各不相同,有必要注意。
关于展示没有特别约定时收藏者也可以展示美术作品吗?收藏着作家A的画作的B接到美术관C展示该画作的请求时,允许其展示。可是作家A主张侵犯了自己的展示权,阻止展示时,就会发生B作为画作的所有人却无法展示画作的不合理现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等的原件的所有人或获得其同意的人可以展示该作品原件。但是,在街道、公园建筑物的外墙以及对公众开放的场所长期展示的情形除外。”(《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这一条款,即便没有作家A的许可,B也可以在美术관C展示画作。
不过,这是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前提得出的结论。展示指的是把有形物体陈列或展示,以供公众自由观览,所以在展示会上通过显示器装置演示NFT数码艺术品并不相当于《著作权法》上的“展示”。反倒是作为一种放映方式,可以认为相当于《著作权法》上的“公演”。所以,即便是NFT数码艺术品的所有人,也应该获得著作权人关于公演的许可才能举办展示会。作品展示时,NFT数码艺术品的所有人与实物美术作品的所有人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是《著作权法》未能跟上技术的发达导致的结果,在这一层面上,NFT数码艺术品的交易也有必要明确规定展示、公演等著作权相关事项。
5. NFT数码艺术品创作者的收益?
对于作家出售美术作品后该作品又被转卖时作家可以要求获取部分销售收益的权利是否予以承认仍存在争议。该等权利称为“美术作品的转卖补偿请求权”或“追及权”、“求偿权 (resale royalty rihgt, droit de suite)”等。《伯尔尼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以通过国内法令规定是否承认该等权利,韩国目前不承认该等权利。
不过,众多交易平台运营的政策是NFT数码艺术品每次交易时向铸造者提供相当于销售价款一定比例的款项。NFT数码艺术品市场事实上引进了美术作品转卖补偿请求权。预计这将使得数码艺术品的创作活动更加活跃,也将成为使实物美术作品也应引进美术作品转卖补偿请求权的讨论更为热烈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