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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同意书

致世宗律师事务所:
世宗律师事务所收集及利用本人的个人信息时,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关于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之法律》获得本人的同意。为此,本人同意世宗律师事务所按照下列内容收集及、利用本人的个人信息:

收集及利用必备信息
  1. 收集及利用目的
    • (共同)确认为应聘者本人、过去应聘经历等,确定是否聘用
    • (被聘用时)聘用项目的进行及事后管理
  2. 拟收集及、利用的个人信息项目以及拒绝给予同意时的不利影响
    • 必备信息(若遗漏,将从聘用审查对象中排除)
      • 姓名、照片、出生日期、所属单位/职位、学年/期数、律师考试期数、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 学历事项(在读期间、校名、专业、学分、毕业与否等)
      • 法学专业大学院信息(在读期间、所属单位、法学院期数及成绩、律师考试期数及成绩等)
      • 研修院信息(司法考试期数及成绩、研修院期数及成绩等)
      • 履历事项(工作期间、所属单位、职位(实习)、主要业务等)
      • 兵役事项(服役期间、免除事由等)
      • 自我推荐书及成绩证明书等提交文件中所记载的其他各种个人信息
      • (被聘用时)聘用项目的完成结果等信息也将作为必备事项收集、利用。

    拒绝同意利用及收集必备信息时,将不列入聘用审查对象。

  3. 个人信息的保有及利用期间
    • (被聘用时)原则上保有、利用个人信息至应聘项目结束时为止,其后仅为颁发证明书、处理投诉等纠纷、履行法令上义务等目的而保有及利用个人信息。
    • (不聘用时)保有及利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至通知聘用结果时为止,其后仅为处理投诉等纠纷、履行法令上义务等目的而保有、利用个人信息。
收集及利用可选信息
  1. 收集及利用目的
    • 作为决定是否聘用的参考材料而收集、利用
  2. 拟收集及、利用的个人信息项目以及拒绝给予同意时的不利影响
    • 可选信息
      • 个人身份确认信息栏项下的信息中,除必备信息以外的信息
      • 外语及资格事项、团体活动、志愿部门或关心领域、其他参考事项。

      可以不记载或不提供,但不同意提供时,在聘用审查时该等信息会不被考虑。

  3. 个人信息的保有及利用期间
    • 为决定是否聘用,保有、利用个人信息至聘用期间结束时为止。
Consent on Collection and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本人确认,提供本人以外的第三方的个人信息时,本人事先向作为信息主体的第三方充分说明了关于向世宗律师事务所提供该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的必要事项,从该信息当事人获得了合法同意或即使没有同意本人也可向世宗律师事务所合法提供该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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